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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2)

来源:农业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2-25 14:0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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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七、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案 2020年5月,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蓉江新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刘某

七、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案

2020年5月,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蓉江新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刘某某在位于潭东镇高坑村生猪养殖场内私设生猪屠宰点,当场查获涉案人员5人,已屠宰的生猪2头(299.7公斤),杀猪用刀7把、丁字钩6个、挂钩6个等屠宰工具。经查,当事人刘某某在2020年4-5月,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按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余元。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八、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屠宰注水牛、销售注水牛肉案

2018年底,三明市尤溪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举报,在新阳镇有私宰注水牛现象。执法人员经摸查核实后,随即将线索移送公安,并于2018年11月配合公安部门一举捣毁该私宰注水牛窝点,当事人张某某被刑事拘留。经查明,张某某自2017年10月起在尤溪县新阳镇池田村池田坂18号路边搭建的屠宰场所私自屠宰活牛,为非法谋利,用水管插入牛体内注水增重后再行屠宰销售。至案发之日止,销售金额合计33.4万元。2020年5月,张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4万元。

九、山东省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菏泽荣达甲鱼养殖有限公司在乌鳢养殖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0年7月,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菏泽荣达甲鱼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的乌鳢进行抽样检测,检出停用兽药氧氟沙星。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养殖的乌鳢鱼苗购自济宁,但未向供货人索要发票及相关检验合格证书。2020年8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对养殖的3000公斤乌鳢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人民币1万元。

十、辽宁省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于某在鳟鱼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化合物案

2019年8月,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对草河掌镇于某经营的鳟鱼养殖场开展监督抽查,检测发现其养殖场2-6号养鱼池中鳟鱼体内含有禁用化合物孔雀石绿。2019年9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被告人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4060元依法没收,同时于某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编辑:富文佳 邵冰琦)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 网址: http://www.nyjjzzs.cn/zonghexinwen/2021/0225/1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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