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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识农业家庭承包的经济性质

来源:农业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23 13:0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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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苏联的历史情况看,如果孤立地从土地国有这一点来分析,并不能直接得出农业一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结论。农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必须以土地公有为前提和基础,但要使土地公
从苏联的历史情况看,如果孤立地从土地国有这一点来分析,并不能直接得出农业一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结论。农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必须以土地公有为前提和基础,但要使土地公有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直接联系起来,还需要许多其它的相关因素,或补充条件。离开这些环节,离开社会的性质、社会经济的主体,仅凭土地公有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农村经济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经济。所说的许多相关的因素或补充条件,最主要的,一是作为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的经营方式的性质: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性质;三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及今后的发展趋向。不结合上述条件或因素,不从整体出发,农村经济的性质就难以谈清楚。这是因为土地公有,古已有之。原始公社的土地公有、封建社会的土地公有,以及近代资产阶级的部分土地的国有,这些都与农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风马牛不相及。就苏联的情况看,土地公有也没有立即导致农村经济的社会主义化。十月革命胜利后第二天,苏联就宣布了全部土地国有化的法令,但是在此后十多年的时间里,苏联的农村经济就整体而言,其性质仍然是分散的个体经济。对于土地国有化,列宁讲过,实行土地国有化,不等于实行社会主义,而是走向社会主义的措施。(参阅列宁《沦社会主义所有制》第18页,1960年法律出版社)这就是说,即使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也不等于实行了农业社会主义化,它只是为建立农村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创造了必要的前提,要使农业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真正实现还要具备其他条件。从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直到1929年底前的苏联,在十:地国有化的基础上,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有为数有限的国营农场,有为数不多的集体农庄,有为数众多的农业个体经济。前两种是土地公有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后一种则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亦非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个体经济中,富农经济占总农户的4—5%。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对个体农民经济富农、贫农、中农成分的划分,其主要依据,显然不是土地的所有关系,而是依绍他们经营的规模与经营的方式,依据他们各自的收入来源,是基于自己的劳动,还是剥削他人的劳动。以剥削他人劳动为主的个体经济,无疑就是富农经济。也许有人感到难以理解,说既然土地已经国有化了,为什么还允许富农经济存在呢?其实这个问题只要结合苏联社会当时的经济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就不难理解了。因为当时允许富农经济的存在,不取决于人文章来源:《农业经济》 网址: http://www.nyjjzzs.cn/qikandaodu/2021/0223/1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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