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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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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六条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组织开展数据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数据。
(一)承包方消亡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第十八条 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承包程序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条 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符合下列条件的,发包方应当同意:
第三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法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承包方案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意见稿提出,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九条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 网址: http://www.nyjjzzs.cn/zonghexinwen/2022/0611/1758.html